,即不告不理。 如果乱伦发起者是用强奸来侵害受害人,那么受害人直接可以告乱伦发起者强奸罪。如果乱伦一方不满14岁,则无论自愿与否都按照强奸罪论处。 另外一个能搭上边的是猥亵未成年人罪,这个罪名则按照8岁爲分水岭。8岁以下被猥亵的一律重判,无论是否自愿都属于强奸,而且是公诉。8岁以上,则是自诉桉件,当事人不告则无罪。 咋一看西方法律似乎更加严格,应该是乱伦更少才对啊? 但是随便一看新闻和传统,西方法律下的社会乱伦情况比大陆要严重多了。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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