却说文帝既赦淳于意,令他父女归家。又因缇萦书中,有刑者不可复属一语,大为感动,遂下诏革除肉刑。诏云: 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过为善,而道无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 丞相张苍等奉诏后,改定刑律,条议上闻。向来汉律规定肉刑,约分三种,一为黥,就是面上刻字;二为劓,就是割鼻;三为断左右趾,就是把足趾截去。经张苍等会议改制,乃是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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