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重于“零和”规则,私中寓公,以公限私,其制度也往往有一些特色,比如乡村的田土公私共权,表土为私有,底土为公有,国家永远持有“均田”的调剂权利,实际上是一种有限的土地私有制,较为接近当今的土地责任承包制。 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制度可能不是实现生产集约化和规模经济的最佳安排,但它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至少能花开别处:第一,使无法得到社保福利的农民有了基本生存保障;第二,进城的农民工有了回旋余地,一旦遭遇经济萧条,撤回乡村便是,与欧洲当年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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