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报复。 苏联很早就对**之风采取过补救措施。在上世纪2o年代,从中央到地方成立了一大批与贪污受贿作斗争的机关,但效果并不怎么样其原因,是因为按照苏维埃的法律文件,社会主义社会是不会产生犯罪和受贿的,这类罪行只会存在于旧的资本主义社会。所以,在整个反贪污**运动中,对犯罪者是“运用阶级方法的理论”。大量的贪污犯,仅仅是因为他们是无产阶级出身,而在审判时被免于惩处。官方的说法是“在1923年底大量的受贿现象就已经基本绝迹”,那些“犯财产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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