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区别不难,刑法第十条第五项对於性交有立法定义,是指下列侵入行为。 1、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之行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之行为。 而性交以外满足性慾的行为均可称为猥亵,惟法律并无定义性规定,而依实务见解,猥亵指其行为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欲之谓,惟如此之概念於实际案例的判断上往往引起不同见解。 司法实务多依《刑法》公然猥亵罪定义,采认行为须同时符合「意图」、「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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