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力。 」「为什么?」「关于前两个被害人,我没有参与侦查,只听说是女大学生和公司职员,可是跟这次的俱乐部女侍合起来看,身分不大相同,而且,三人的住处也不在同一个地方,所以很难认为凶犯跟这三个女人有什么必须加以杀害的关系,如果憎恨到要接连杀害三个认识的女人,那先和她们性交,再杀死她们,又很不合逻辑。 因为不管采用什么形式,那也是一种爱的行为。 」「爱的行为?」「我认为是这样。 要是憎恨得非杀不可,就不会有性行为。 」「还有呢?」「另一种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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