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威胁道: “公司股份我拥有大多数,你斗不过我的!” 这也是事实,股东大会只代表能量,法理上来说恒林确实属于林若溪。 “公司资产我身为总裁会以一元钱出售给永林集团,你就抱着你的恒林溺死吧!” 林若凡准备蛇吞鲸一样将恒林吞掉,总裁可以决定集团事务,因此出售资产也是权力,出售的钱虽说要分给股东,可一元钱就相当于是不给钱。 按理来说行不通,可是股东大会上的这些能量非凡的人在就不是没有可能,而且肯定是合法。 是的,仅仅是一瞬间,林若溪就失去了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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