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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那个娜娜……抑或,周星辰该叫她余娜恩。(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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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姐,根据刑法第304条,透过胁迫、迫使别人做无义务的事,或妨碍他人行使权利,构成强制罪。『地址发布页邮箱: ltxsba @ gmail.com 』 简言之,以暴力或胁迫手段影响他人意志,使他人因此而被迫做某件事,强制罪可能成立。 而强制罪的成立,需要『实质违法性』,我们在陆总这边得到蒐证的结果,非常有利,相信很快就能还给周小姐一个公道。」 「好的,王律师,我知道了,谢谢。」 几日之后。 周星辰依然维持居家办公,每天在隔壁邻居陆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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