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打开电邮的附件,正是一封移民局发出催促资料的信函的复印件,而所需资料处仅有一项,“…提供确凿的,不可否认的证据,证明两人感情和婚姻的真实…”信件的最后,粗体的英文醒目的写着,“…任何非真实的材料将作为申请人欺诈的证据…将按U国法律追究申请人刑事责任…” 而关于这“确凿的证据”,电邮中陈律师的解释和建议更是一下在我和小慧心里掀起了滔天巨浪——“…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认为证实”夫妻“之实的最好证据:即是提供夫妻两人”性爱“相关的照片/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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