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面分析,二被告人具有寻衅动机,从作案时间、地点看,被告人次作案中有3次发生在白天。而且多次选择在同一地点作案。 再次,从作案对象看,本案被害人均为不满破瓜之年的男子,平时路线比较固定,被害人不满破瓜之年的身份意味着其不可能携带数额较大的财物,也不可能抢劫到大额现金。 最后,再加上被告人生活环境的问题,以及被告人为了发泄抢夺钱财的目的,均反映出被告人并非以非法占有财物为唯一目的,而具有以强凌弱、寻求精刺激、逞强耍横的寻衅动机。 本案中,
如需阅读完整内容,请在手机端进行阅读。
请勿开启浏览器阅读模式,否则将导致章节内容缺失及无法阅读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