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原则出发,对行为人不应以强奸罪论处。 基于上述分析,对于采取非强制手段与豆蔻年华女子发生x关系的,‘明知’被害人的真实年龄是构成强奸罪的主观构成特征。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3年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系不满豆蔻之年的女子,而实施jy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豆蔻之年。该意见再次肯定了‘明知’被害人的真实情况系构成该类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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