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了 省厅那几个与桴鼓鸣案子有关的警察部不就是例子么?而且证据这种东西 无论人证物证总会出现新的新的证据要么会辅助前证、要么推翻前证从某 种逻辑上来说现在这一刻所发现的、拥有的证据都是不确定的、都是薛定谔 的猫而只有当案的真相被发现的时候这种不确定才会对「辅助」和「 推翻」、对「有用」或「无用」之的一个方向进行坍塌。 与其在取证论证上纠结倒不如去案发现场看看。 看看有没有可能在当 时的况下探寻一下罪犯的犯罪动机、并且去按照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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