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人的;原来有些话是不应该在当事人面前说的;原来还是小学生的妹妹,已经想像男生鸡鸡是有多大的。 说实话那个年纪,我对鸡鸡大小还是没什幺意识,但高比矮好已经是常识吧,那大比小好也是很合理吧?无论如何,我是给验明正身了,我以为一切释然了,自己是没罪了。 但妹妹的态度明确告诉我,我这个只是偷看的原因,跟偷看是犯罪是没抵触的。 就像一个人去偷麵包,无论他的理由是给他爸爸妈妈儿子女儿外公外婆充饥,有多感人肺腑也好,偷就是偷这件事仍是没改变的。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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