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十月十七日,清兵制定了岁给诸王以下俸禄:摄政王每年俸银三万两,辅政王一万五千两,亲王一万两,郡王五千两,贝勒二千五百两,贝子一千二百五十两,公六百二十五两。顺治三年(1646)二月初二日,减摄政王俸银一万两。顺治七年更定王以下官员俸银为:和硕亲王一万两,郡王四千两,贝勒二千两,贝子一千两,宗室公五百两,一二三等公俱一百两,二三等伯俱九十两,二三等镇国将军、三等精尼哈番俱八十两,一三等阿思哈尼哈番俱七十两,一三等阿达哈哈番俱六十两,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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