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鉴于此,我认为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检查制度实施办法》,检查的核心内容应该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诚实规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违法违规的严重程度,不但要有相应的行政处罚,而且还要有相应的刑事惩罚。对那些在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中参与作假的中介机构,也应该有相应处罚。 虽然《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但都是部门规章、法规解释、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法规,缺乏权威性。个人认为,目前我们急需颁布一部国家大法,强制信心披露制度,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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